合同变更与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存在怎样的关系?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现在因为一些情况合同需要变更。我就想知道,要是合同变更了,还能不能追究对方之前可能存在的违约责任?另外,如果变更过程中出问题,导致我有损失,这和违约责任又有啥联系?很困惑这个关系,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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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与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变更合同的赔偿责任,指的是因变更合同让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除依法能免除责任的情况外,责任方要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当事人原因(如订约过错、违约原因、自身其他原因)变更合同,如果造成损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要是双方都无过错,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责任。若合同变更是双方责任,就按各自责任大小分担。例如甲、乙签合同,甲因自身失误提出变更致乙损失,甲要赔偿;若双方都有责任导致变更,就根据责任比例分担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表明如果在合同变更前一方就存在违约行为,即便合同变更了,该违约方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变更合同存在一些免责情况。一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而变更合同。比如因自然灾害导致合同无法按原计划履行从而变更,当事人一方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责任,但在逾期履行中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不能免责。二是其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变更合同时可以免责的情况,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变更方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合同变更不必然免除违约责任,要综合考虑变更原因、是否存在过错、有无免责事由等多方面因素,以此确定能否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以及责任的承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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