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有什么关系?


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两个与道路交通相关的重要罪名,准确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和保障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罪名的概念。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则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从联系上看,二者都是与交通行为相关的犯罪,都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了危害。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可能会发展成为交通肇事行为。例如,醉酒驾驶本身属于危险驾驶罪,但如果因醉酒驾驶导致了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那么就可能会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处罚。 它们的区别也十分明显。在主观方面,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却仍然实施。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对于事故的发生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 在客观方面,危险驾驶罪并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就构成犯罪。而交通肇事罪必须要求有实际的危害结果发生,即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在刑罚处罚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正确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对于准确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广大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危险驾驶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