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羁押期限和补充侦查有什么关系?


侦查羁押期限和补充侦查都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的概念以及相互关系。 侦查羁押期限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这个期限的设置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案件久拖不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补充侦查则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补充侦查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另一种是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侦查羁押期限和补充侦查的关系体现在:补充侦查会对侦查羁押期限产生影响。当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侦查羁押期限会相应地延长。比如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这一个月的补充侦查时间是要算入侦查羁押期限内的。而且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如果两次补充侦查都进行了,那么整个侦查羁押期限就会有比较明显的延长。不过这种延长也是有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充分的侦查,确保查明事实真相,同时又要防止对犯罪嫌疑人的过度羁押。 总之,侦查羁押期限和补充侦查是相互关联的,它们共同服务于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效率。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操作,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