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与担保物权的关系是怎样的?


在了解保证与担保物权的关系之前,我们先分别认识一下这两个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有一个第三方(保证人)来为债务人的债务做担保,如果债务人还不上钱,保证人就要替他还。担保物权则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权利为债权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像常见的抵押、质押等都属于担保物权。 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首先,它们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以实现。无论是保证还是担保物权,都是在债务人可能无法按时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为债权人提供一种额外的保障。其次,在同一债权上,保证和担保物权可以并存。也就是说,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又可以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物来设定担保物权。比如,甲向乙借款,乙既可以要求甲找一个保证人丙,又可以要求甲用自己的房产进行抵押。 不过,它们也有明显的区别。从权利性质上看,保证属于人的担保,是基于保证人的信用和偿债能力来保障债权;而担保物权属于物的担保,是基于担保物的价值来保障债权。从实现方式上看,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通常是要求保证人以其全部财产来履行债务;而债权人实现担保物权时,则是对担保物进行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我国《民法典》对保证和担保物权都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这些法律条文为保证和担保物权的设立、行使等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也可以同时采用保证和担保物权的方式来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债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在提供担保时,也需要清楚自己在不同担保方式下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总之,了解保证与担保物权的关系,对于正确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