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中的真实合意与事实行为是否有关?


在法律领域,债权债务中的真实合意与事实行为是存在一定关联的,但它们各自有着不同的含义和作用。 真实合意,通俗来讲,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对于债权债务关系达成的真心实意的一致意见。就好比两个人商量好,一个人愿意把钱借给另一个人,另一个人也愿意在约定的时间还钱,这种双方内心真实的想法并且达成一致,就是真实合意。它是合同成立的一个重要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表明合同的订立需要双方有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也就是真实合意。 而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例如,在无因管理的情况下,一个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这就是一种事实行为。即便没有和对方达成所谓的合意,但根据法律规定,也会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真实合意和事实行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相互影响。真实合意在很多情况下是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基础,比如合同之债。但事实行为也可能独立地引发债权债务关系,并且在某些情况下,事实行为可能会影响到真实合意的认定。例如,在存在欺诈、胁迫等事实行为时,可能会导致原本的真实合意被否定,合同可被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以,债权债务中的真实合意与事实行为是有关联的,它们共同影响着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