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借贷是否存在借贷合意?
我最近和朋友有一笔经济往来,当时没签什么书面协议,现在在这笔钱的性质上有了分歧。我觉得是借款,可朋友不承认。我就想弄清楚,到底怎么判断这是不是基于借贷合意产生的借款呢?想了解下具体的界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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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界定借贷是否存在借贷合意,需要从多个方面综合考量。 首先,借贷双方在进行借贷行为之前,应当就借款的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进行明确的沟通与协商。这就好比两个人做生意,得把各项条件谈清楚,双方都认可了,才能继续下去。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决定借款金额和利率,而另一方并未表示认可,这种情况下就很难认定存在借贷合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这说明不管是书面还是口头沟通协商达成一致,都可能产生有效的约定。 其次,借贷过程中的书面文件或口头约定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书面文件如借款合同,应当清晰地记载借贷双方的意愿和约定事项,包括借款的目的、期限等。口头约定如果有可靠的证据支持,如证人证言等,也可以作为界定借贷合意的依据。例如,有一份写得明明白白的借款合同,那就能很清楚地看出双方当时的借贷合意;要是没有书面合同,但有几个无利害关系的人能证明听到了双方关于借款的口头约定,这也能起到证明作用。 再者,借贷行为的实际履行情况也能反映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如果一方按照约定提供了借款,而另一方也按照约定使用借款并开始履行还款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比如说,甲按照和乙说好的,把钱转给了乙,乙也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这笔钱,还按时还了一部分,这就很能说明双方有借贷合意。 然而,如果在借贷过程中出现一方强迫或欺诈另一方的情况,即使有书面文件或实际履行行为,也不能认定为真实的借贷合意。例如,甲用威胁的手段让乙签了借款合同,乙并非自愿,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总之,认定借贷合意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不能只看某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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