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是什么?

我在关注一些法律案件时,发现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都会参与到案件审判中。我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是怎么运作的,想知道这两者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还是有其他协作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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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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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都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同时也有着明确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分别了解一下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它是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由一定数量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的职责是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调查、证据的审查以及法律的适用,作出公正的判决。 而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它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从它们的关系来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联系方面,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都服务于案件的公正审判。合议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遇到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提请讨论的案件进行讨论后,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这体现了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从区别角度分析,在组成上,合议庭是根据不同案件临时组成的,人员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需要进行调整;而审判委员会是相对固定的组织。在职责方面,合议庭主要负责具体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工作;审判委员会则侧重于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以及对审判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第三十九条规定:合议庭审理案件,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这些法律条文明确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为它们在审判工作中的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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