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的探望权该如何救济?


在协议离婚后,如果一方的探望权受到阻碍,是有相应的救济途径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探望权的概念。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是一种法定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当探望权受到侵害时,有以下几种救济方式。一是双方协商。这是最直接也是最温和的方式。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比如双方在离婚时存在矛盾,或者担心探望会影响孩子的生活等。此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主动与对方沟通,表达自己对孩子的关心和思念,说明探望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争取对方的理解和配合。通过友好协商,重新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等,达成新的协议。 二是寻求有关部门的调解。如果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解决,可以请求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等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些部门具有一定的调解经验和公信力,能够在双方之间进行斡旋,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他们会从法律和情理的角度出发,引导双方理性看待探望权问题,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 三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问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望权。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如离婚协议、对方拒绝探望的记录等,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对方仍然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法院不会直接把孩子带到探望权人身边,而是通过对阻碍探望的一方施加压力,促使其履行协助义务。 总之,协议离婚后的探望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这一权利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处理探望权问题时,双方都应该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尽量避免给孩子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