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非诉行政准予执行裁定有哪些救济途径?


在探讨不服非诉行政准予执行裁定的救济途径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非诉行政准予执行裁定。非诉行政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当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如果当事人不服,是有相应救济途径的。 首先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三)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四)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若当事人认为准予执行裁定存在上述不准予执行的情形等,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次上级法院重新审查裁定的机会,上级法院会对原裁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全面审查。 其次是通过申诉来进行救济。虽然目前法律没有明确对非诉行政准予执行裁定申诉的具体程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当事人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裁定存在错误,如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等,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诉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途径,法院会对申诉进行审查,若发现裁定确有错误,会启动相应的再审程序来纠正错误。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寻求检察机关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检察机关对非诉行政准予执行裁定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若认为裁定存在违法情形,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等,以此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