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生子是否能减免抚养费?
我之前离婚时和前妻约定了孩子抚养费的金额。现在我再婚并且又有了孩子,经济压力一下子变大了,实在有点负担不起之前约定的抚养费数额。我想问问,在法律上,再婚生子这种情况能不能减免抚养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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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再婚生子本身通常并不是减免抚养费的法定理由,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会对抚养费的调整产生影响。 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它的确定一般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当这些情况发生变化时,抚养费的数额也可以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虽然这里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减免抚养费的情形,但第五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如果支付抚养费一方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按照原定数额支付抚养费,也可以通过向法院另行起诉的方式请求调整。 如果支付方再婚生子后,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导致无法按照原协议或判决支付抚养费,比如出现重大疾病、失业等情况,并且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支付能力下降,法院可能会基于公平原则和实际情况,酌情适当降低抚养费的数额。然而,如果仅仅是因为再婚生子,而支付方的经济状况并没有实质性的重大变化,一般不能仅仅以此为由减免抚养费。因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随意因为自身生活状况的一些常规变化而不履行。所以,再婚生子后是否能减免抚养费,要综合多方面因素,通过合法途径向法院请求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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