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约时待遇维持劳动者不同意是否需要给经济补偿金?
我和公司的合同快到期了,公司说续约时待遇维持不变,可我不太想续约。我就想了解下,这种情况下公司还需不需要给我经济补偿金呢?我怕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所以想弄清楚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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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续约时待遇维持而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经济补偿金的概念。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这是法律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变动时的权益而设定的一项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是指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形。 结合这条法律规定来分析,如果在续约时,用人单位维持原来的待遇,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因为法律认为,用人单位已经提供了不低于原来的劳动条件和待遇,是劳动者自身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无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举个例子,小李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提出按照原来的工资待遇、工作岗位等条件和小李续约,但是小李觉得有更好的发展机会,不愿意和公司续约。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就不需要向小李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过,这里要注意一些细节。用人单位所谓的“维持待遇”,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维持。如果表面上待遇维持不变,但实际上工作条件变差、工作强度增大等,导致劳动者的实际权益受损,那么就不能简单认定为“维持待遇”。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同意续约,用人单位可能还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如果用人单位降低了待遇来续约,劳动者不同意的话,用人单位肯定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所以,劳动者在遇到续约问题时,要仔细审查用人单位提出的续约条件,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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