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不在工作城市是否可行?
我在A城市工作,但由于A城市房租太贵,我在临近的B城市租了房子居住。我想申请租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可我的租房地和工作地不一样,不知道这种情况能不能申请扣除,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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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是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而出台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专项附加扣除简单来说,就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原本规定的扣除项目外,还可以额外扣除一些特定的支出,租房租金就属于其中一项。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这里强调的是“主要工作城市”,通常理解为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城市。 对于不在工作城市租房的情况,如果您因实际情况,比如工作城市房租过高、通勤条件等因素,选择在临近城市租房居住,并且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部分情况下也是有可能享受扣除的。但需要注意,这里的关键是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如果您能证明您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且租房是您解决居住问题的合理选择,那么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扣除。不过,税务机关可能会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您需要留存好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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