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纠纷中装修损失由谁承担?
在租赁纠纷中,装修损失的承担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不同情形下的责任归属。
首先,我们要明白“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这两个概念。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是指承租人在装修前获得了出租人的明确许可;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则是承租人擅自进行的装修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在合同解除时,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比如,房东在租赁期内无正当理由强行收回房屋,导致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房屋,此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在剩余租赁期内还有价值,这个损失就应该由房东来承担。
如果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例如,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房东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房东如果愿意利用装修,就给承租人一些合理补偿;如果不愿意利用,装修损失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如果是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房东没有按照合同约 定提供符合使用条件的房屋,承租人又未经房东同意擅自改变了房屋部分结构,双方都有过错,那么装修损失就按照双方过错大小来分担。
还有一种情况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像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洪水等导致房屋无法继续使用,合同解除,此时装修损失就由双方公平分担。
对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即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未经同意的装修,不仅装修损失要自己承担,还可能要赔偿给房东造成的损失。
总之,在租赁关系中,装修问题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且在装修前取得出租人的同意,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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