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出纠纷时装修损失由谁承担?


在租赁房屋过程中产生纠纷,装修损失的承担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了解几个法律概念。“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就是租客在装修前得到了房东的许可;“擅自装修”则是租客没有经过房东同意就进行装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又分几种情况。 如果租赁合同无效,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比如,租客和房东签的合同因为某些原因被认定无效,而租客装修的部分房东愿意使用,那么房东可以给租客一定的折价补偿;要是房东不愿意用,双方就根据导致合同无效是谁的过错大小来分担装修现在的价值损失。 合同解除时,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举个例子,如果是房东违约提前收回房子,租客可以要求房东赔偿剩余租期内装修剩下的价值;要是租客违约提前不租了,一般就不能要求房东赔偿装修损失了,不过如果房东愿意用装修部分,会给予一定补偿。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是说,正常租期满了,租客不能要求房东补偿装修费用,除非之前有另外的约定。 对于承租人擅自进行的装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也就是说,租客没经过房东同意就装修,房东可以要求恢复原样或者赔偿损失。总之,在租赁房屋时,为避免装修损失纠纷,承租人和出租人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装修相关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