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不满,物业能否解除物业合同?
我租的房子有不少问题,我对物业的服务很不满意。我就想问问,在这种租赁房屋的情况下,因为我不满物业的服务,物业能不能直接就解除物业合同啊?我担心自己权益受影响,想弄清楚这个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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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租赁房屋不满时物业能否解除物业合同这一问题前,我们先明确相关概念。物业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服务公司要按照合同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则要支付物业费。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表明物业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受到法律保护和规范的。 一般情况下,仅仅因为租户对物业服务不满,物业是不能随意解除物业合同的。租户和物业之间通常并没有直接签订物业合同,物业合同的相对方是业主。租户与业主之间是租赁关系,租户如果对物业不满,应该首先向业主反映情况,由业主与物业进行沟通。 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解除物业合同的权利主要掌握在业主手中,并且要遵循法定的程序。 当然,如果物业与业主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比如约定了租户有权因特定服务问题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条款,那么在满足约定条件时,可能会按照约定处理。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 另外,如果租户因为物业的服务问题遭受了损失,比如因物业未及时维修导致房屋漏水造成租户财物损坏等,租户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物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租户可以先收集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维修记录等,与物业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总之,租赁房屋不满时,物业通常不能随意解除物业合同,租户遇到问题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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