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租用的门面遇拆迁,合同未到期,能否要求退还租金?

我租了个门面做生意,合同还有段时间才到期,结果现在说要拆迁。我想问下,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要求房东把没到期这段时间的租金退给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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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门面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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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用的门面遭遇拆迁且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租户通常是可以要求退还部分租金的。下面从法律原理、具体法律依据以及实际操作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白租赁合同的本质。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当租用的门面因拆迁这一不可归责于租户的原因,导致租户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继续使用门面时,租户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租户没有享受到剩余租赁期限内门面的使用权益,那么就有权要求房东退还相应的租金。 从法律依据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门面拆迁的情况下,这就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果租户因为拆迁不能继续使用门面,继续按照原合同支付租金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租户可以依据此条法律规定,与房东协商退还剩余租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虽然门面拆迁不属于上述列举的情形,但从立法精神来看,都是因为非承租人原因导致租赁物无法正常使用。因此,租户在门面拆迁无法使用的情况下,同样有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租金的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租户可以先与房东进行友好协商,说明门面拆迁导致自己无法继续使用门面的情况,要求房东退还剩余未使用期限的租金。如果协商不成,租户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比如租赁合同、拆迁通知、租金支付凭证等,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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