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是怎样的?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刑法条文引用的法律事务时,发现刑法有修正前后的不同版本。我不太清楚在裁判文书里该怎么准确表述这些修正前后的刑法条文,想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批复内容,希望能有清晰的指导,避免在法律文件撰写中出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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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条文表述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对于法律条文的准确表述至关重要,尤其是涉及刑法条文修正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就是为了解决这一关键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刑法条文修正的含义。刑法作为我国重要的基本法律,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正。每次修正都是为了让刑法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打击犯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当我们在裁判文书中提及这些条文时,准确表述修正前后的条文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发生的犯罪,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正前刑法条文时,应当直接表述为“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这是因为1997年刑法是此次修正前的基础版本,这样表述能清晰明确地指出所引用条文的来源和版本。 而对于201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犯罪,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情况。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正后刑法条文时,如果是修正后的条文序号与修正前相同,直接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条文序号未变,且适用的是最新修正后的法律规定,所以直接表述为现行刑法条文即可。 如果修正后的条文序号发生了变化,那么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时,应当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条”。这种表述方式明确了所引用条文是经过2011年修正后的条文,并且指出了具体的条文序号,避免了因条文序号变化而可能产生的混淆。 此外,如果案件跨越了2011年4月30日前后,即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部分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刑法的情况。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刑法条文时,对于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按照前面所说,表述为“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对于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按照相应规则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批复,为裁判文书中准确表述修正前后的刑法条文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指引。它不仅有助于司法人员准确引用法律条文,确保裁判文书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也有利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裁判文书的内容,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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