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通俗来讲,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从而影响到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故意拖延或放弃自己的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从这条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分析出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且已到期。合法债权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本身不合法,比如是基于赌博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债权,就不能行使代位权。而债权到期意味着债权人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还有合理的履行期限,债权人就不能提前行使代位权。 其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也存在合法的债权。并且该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一般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这样做。如果债务人已经积极采取措施追讨债权,只是暂时没有结果,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通常表现为债务人没有其他财产来偿还对债权人的债务,只有通过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才能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最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能在自己债权的范围内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不能超过这个范围。例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10万元,那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不能超过10万元。 总之,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上述几个要件,并且在行使代位权时,债权人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进行,以确保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