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到了还款时间他却还不上。后来我发现他有对别人的到期债权却不积极去要。我想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可又不太清楚成立要件是什么。想了解一下,满足哪些条件我才能合法行使这个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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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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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从而影响到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基础。只有当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时,才有可能进一步行使代位权。比如说,甲借给乙一笔钱,并且有借条等合法的借款凭证,这就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里前提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债权。 其次,债务人要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已经到期,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还未到期,那么债务人是否能够实现该债权还不确定,此时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例如,乙对丙的债权约定在半年后到期,在这半年内,甲一般不能行使代位权。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这样做。仅仅是口头催讨等方式,一般不能认定为积极行使权利。比如乙只是偶尔跟丙提一下还钱的事,但没有通过法律途径去主张,就可能被认定为怠于行使。 最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要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积极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债权人的债权就有可能得到实现。如果即使债务人行使了对第三人的债权,也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那么就不构成对债权人债权的损害,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比如乙对丙的债权金额远远小于甲对乙的债权,那么即使乙行使了对丙的债权,也无法偿还甲的债务,这种情况下甲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总之,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上述几个要件。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并且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符合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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