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构成要件如下: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且已到期。也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这个债权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比如,甲借给乙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已过,乙却未还钱,此时甲对乙的债权就是合法且到期的。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这样做。例如,乙对丙也有一笔到期债权,乙却不向丙追讨,这就属于怠于行使权利。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如果债务人虽然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但并不影响其对债权人债务的履行,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比如,乙虽然没向丙追债,但乙自己有足够的财产可以偿还甲的债务,甲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最后,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构成要件,债权人才能合法地行使代位权,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