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到期朋友不还,我知道他有对别人的债权却怠于行使。我想了解,我要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话,构成要件是什么呢?我不太懂法律,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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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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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合法意味着债权是基于合法的原因产生的,比如合法的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确定是指债权的数额是明确的,不存在争议。已届清偿期则是说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时间已经到了。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这里明确了是到期债权。 其次,债务人须有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是代位权的标的。该债权必须是债务人现有的债权,并且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再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却不行使。这里的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有权利要求第三人履行义务;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有能力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比如债务人没有处于破产等无法行使权利的状态。 最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就是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如果债务人虽然怠于行使债权,但并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综上所述,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几个构成要件,债权人才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当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并且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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