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物技术鉴定的使用有什么要求?


证物技术鉴定,通俗来讲,就是通过专业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中的证物进行分析、检测,得出相关结论,帮助法官了解事实真相。在司法实践里,证物技术鉴定结果常作为重要证据影响案件走向。但它的使用并非毫无条件,有诸多要求。 首先,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需具备法定资质。这就好比医生要有行医资格证才能给人看病一样,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得有相关的资质证书,才能进行鉴定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等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经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作出的鉴定结果,一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其次,鉴定程序要合法合规。从证物的提取、保管、送检,到鉴定的具体操作过程,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比如在提取证物时,要有相关的笔录,记录提取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信息。如果鉴定程序存在瑕疵,可能会影响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鉴定的委托、受理、实施等各个环节都有详细规定,违反这些规定的鉴定可能会被排除。 再者,鉴定方法要科学可靠。这要求鉴定所采用的技术、方法是经过科学验证的,具有准确性和稳定性。就像医学检测有标准的方法一样,证物技术鉴定也得有科学的方法做支撑。如果使用了未经认可的、不可靠的鉴定方法,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就会大打折扣。 另外,鉴定结果要客观公正。鉴定人不能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鉴定报告要如实反映鉴定过程和结果,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如果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鉴定,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构成伪证罪。 最后,鉴定结果要经过质证。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有权对鉴定结果提出质疑,鉴定人可能需要出庭接受询问。只有经过双方质证,法院才能确定鉴定结果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都对证据的质证程序作出了规定。 总之,证物技术鉴定的使用有严格要求,只有满足这些要求,鉴定结果才能在案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帮助司法机关准确查明事实,公正处理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