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追索权行使要件是什么?

我在商业交易中拿到了一张汇票,现在汇票到期却没办法兑付。我听说可以行使追索权来维护权益,但不清楚具体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行使。想了解一下,追索权行使的要件到底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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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索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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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是指在票据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追索权行使的要件。 首先是实质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这是最常见的情况,简单来说,就是到了该付款的时间,付款人却不给钱,这时持票人就有了行使追索权的基础。 此外,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比如,在汇票到期前,付款人明确表示不承兑这张汇票,或者付款人突然破产无法继续经营,持票人就不用等到汇票到期,就可以提前行使追索权。 然后是形式要件。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依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另外,持票人还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通知。《票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总之,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样持票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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