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生效要件有哪些?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生效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明确的、可以确定的主体。比如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购买货物的要约,甲公司就是这个特定的主体。这就好比在一场交易中,得知道是谁在发出交易的邀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内容具体确定以及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等条件,这里的意思表示必然是由特定人作出的。 其次,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受要约人也应当是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例如,甲向乙发出购买其房屋的要约,乙就是特定的受要约人。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要约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比如商业广告和宣传,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再者,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比如在一份买卖合同的要约中,应当包含标的物的名称、数量、价格等主要内容。只有内容具体确定,受要约人才能根据要约的内容决定是否作出承诺。如果要约内容模糊不清,受要约人就无法准确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图,合同也就难以成立。 最后,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意味着要约人一旦发出要约,并且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人就必须按照要约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甲向乙发出购买手机的要约,明确表示乙一旦同意出售,甲就会购买,那么当乙作出承诺时,甲就受到该要约的约束,必须购买手机。这是要约的本质特征之一,也是保障合同顺利订立和履行的重要条件。 综上所述,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几个要件,要约才能生效,从而为合同的订立奠定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