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对方说要按顺序履行,还提到了顺序履行抗辩权。我不太清楚这个权利的成立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想知道具体有哪些要求,好判断在这种合同履行情况下,我是否能行使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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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履行抗辩权,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双方约定了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先履行的一方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的一方可以拒绝其相应履行要求的权利。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它的成立要件。 首先,双方当事人要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务合同就是双方都有义务要履行的合同,比如常见的买卖合同,卖家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家有支付货款的义务。这和单务合同不同,单务合同只有一方有义务,比如赠与合同,赠与人有赠送东西的义务,受赠人一般没有对应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是顺序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 其次,债务的履行要有先后顺序。这种顺序可以是由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还可能是根据交易习惯确定的。比如在建筑工程合同中,通常是先完成基础建设,再进行主体施工,这就是一种基于交易习惯的履行顺序。 然后,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未履行债务就是完全没有做自己该做的事,比如卖家根本没发货。履行不符合约定就是虽然做了,但没达到合同要求,像卖家发的货质量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后履行的一方才有权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最后,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到期。如果后履行一方的债务还没到该履行的时间,那就不存在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的问题。比如合同约定买家在卖家发货后一个月付款,卖家没发货,而付款时间还没到,买家自然不用考虑行使这个权利。 当满足以上这些要件时,后履行一方就可以合法地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行使这个权利时,也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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