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代位权成立的首要条件。也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例如,甲借给乙一笔钱,有借条等相关证据证明借款事实,那么甲对乙的债权就是合法的。如果债权本身是非法的,比如因赌博产生的债务,就不能行使代位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前提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比如,乙欠甲的钱已经到期,而丙又欠乙的钱也到期了,但乙既不向甲还钱,也不向丙去追讨欠款,这种情况就属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且这种行为对债权人甲的债权实现造成了损害。 再者,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只有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了,债权人才能代位行使该权利。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权人就不能提前行使代位权。因为在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次债务人没有义务履行债务,债权人也不能强行要求其履行。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比如,丙欠乙的钱是基于人身伤害赔偿产生的,那么甲就不能代位行使乙对丙的这个债权。 综上所述,代位权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以上几个要件,只有这样,债权人才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