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什么要求下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无期限性和限制流转性等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这意味着,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经过政府审批,并且通常要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并缴纳出让金,或者转让方上缴土地收益。 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所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也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补交出让金或抵交出让金。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同样需要符合上述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在进行抵押时,抵押人应当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一旦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并非随意可行,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并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才能确保这些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