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仓单生效必须具备哪些要件?

我在做仓储生意,最近和客户签订了仓单,但不太确定这仓单要生效得满足啥条件。我担心要是条件没满足,仓单不生效,到时候权益没法保障。所以想了解下仓单生效必须具备的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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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仓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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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它在仓储交易中具有重要作用。仓单生效需具备以下要件: 首先,保管人须签字或者盖章。这是仓单生效的基本形式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保管人作为仓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签字或盖章行为表明其对仓单内容的认可,也是对自身义务的确认。就好比我们在一份合同上签字,意味着我们同意遵守合同里的条款。如果保管人没有签字或盖章,仓单的效力就会存在瑕疵,存货人可能无法依据仓单主张权利。 其次,仓单应包括法定必要记载事项。依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仓单必须记载下列事项: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限;仓储费;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这些事项是仓单的核心内容,它们明确了仓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仓储物的品种、数量等信息,能让存货人和保管人清楚知道储存的是什么货物以及数量多少,避免在提货时产生纠纷。 再者,仓单所涉及的仓储物必须是实际存在且已由保管人验收。保管人对仓储物进行验收后,才会签发仓单。这是仓单生效的实质要件。如果仓储物不存在或者保管人没有对其进行验收,仓单就缺乏事实基础。比如,存货人声称有一批货物要储存,但实际上货物并未交付给保管人,此时保管人签发的仓单就是无效的。 最后,仓单的签发和流转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仓单的转让等行为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如果转让过程不符合这些规定,仓单的转让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总之,仓单生效需要同时满足形式和实质方面的要件,只有这样,仓单才能在仓储交易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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