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中的自由裁量权由谁行使?
最近在处理一些和夫妻债务有关的事情,遇到了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不太清楚在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这个自由裁量权到底归谁来行使。想知道具体是哪个主体有这个权力,以及为什么是它来行使,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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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上,自由裁量权是由受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具体来说是审理案件的法官来行使。 自由裁量权,简单来说,就是在法律规定的大框架下,法官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按照立法的目的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自己来判断一些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做出相应决定的权力。这可不是随意而为,而是有一定的制度标准和价值取向来约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赋予了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时的裁判权力,法官在这个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 比如在判断某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虽然法律规定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在实际案件中,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界定可能存在争议,这时候就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运用自由裁量权来判断。 相关概念: 自由裁量权: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决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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