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允许扣除的运杂费有哪些?
我在做资源税相关的税务申报,不太清楚在计算资源税时,哪些运杂费是可以扣除的。我公司在销售资源产品过程中产生了多种运输和杂项费用,比如装卸费、运输保险费等,不知道这些费用能不能在资源税里扣除,希望了解一下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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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在计算资源税时,对于符合规定的运杂费是允许扣除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规定,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杂费,纳税人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可予以扣减:一是包含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中;二是属于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环节发生的运杂费,具体是指运送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三是取得相关运杂费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四是将运杂费与计税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 这里所说的运杂费,包括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比如,企业将开采的煤炭从矿坑运输到火车站,期间产生的运输费、煤炭在车站的装卸费,如果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就可以在计算资源税的计税销售额时扣除。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对运杂费重复征税,合理确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企业需要准确核算这些运杂费,并保存好相关的发票和凭据,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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