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署名权行使有什么限制?

我是一名创作者,最近创作了一部作品。在考虑署名的事情时,我不太清楚署名权行使会不会受到什么限制。比如我能不能随意用各种稀奇古怪的名字署名,或者在合作作品里署名方式有没有什么说法。我想了解一下署名权行使具体会有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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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署名权限制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是著作权中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它保障了作者表明身份的权利,让公众知晓作品的创作者是谁。不过,署名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虽然赋予了作者署名权,但同时也规定了权利的行使要在法律框架内。比如,在合作作品中,署名权的行使就受到一定限制。合作作品是由两个或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各个作者都有署名的权利。然而,在确定署名顺序时,需要全体作者协商一致。因为署名顺序往往代表着作者对作品贡献的大小以及在创作中的地位。如果没有经过协商,擅自确定署名顺序,就可能侵犯其他合作作者的权益。例如,甲乙两人合作完成一部小说,甲在未与乙商量的情况下,将自己列为第一作者,而乙认为自己的贡献更大,应列为第一作者,那么甲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对乙署名权的侵犯。 其次,对于委托作品,署名权的行使也有特殊规定。委托作品是指作者接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委托人,那么受托人虽然是实际创作者,但在署名方面可能要按照合同约定来。比如,某公司委托一位设计师设计商标,合同约定商标的著作权归公司所有,那么设计师在该商标上的署名可能就会受到合同的限制,也许只能以一定的方式表明自己参与了创作。 再者,当作品的使用涉及公共利益时,署名权的行使也会受到制约。比如,为了公共卫生安全,政府部门需要紧急使用某医学专家的研究成果来制定防控方案。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专家享有署名权,但为了及时、有效地利用该成果,可能无法按照常规的方式进行署名。不过,相关部门通常会在后续采取适当的方式对专家的贡献予以说明和认可。 此外,作者在行使署名权时,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不能使用侮辱性、歧视性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名称进行署名。例如,不能使用带有种族歧视、淫秽等含义的词汇作为署名。这是因为署名不仅是作者的个人行为,也会对社会文化和公共秩序产生影响。 总之,署名权的行使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这些限制是为了平衡作者的权利、其他相关方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确保著作权制度的公平、合理和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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