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有哪些区别?


拆迁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有诸多区别。 首先,政策对象不同。拆迁安置房的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这里面既包含城市居民拆迁户,也有征地拆迁农户,这些安置户经济条件有好有坏。而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城市和政府所在地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定家庭,主要是收入和住房都比较困难的“双困”家庭。简单来说,一个是针对拆迁的,一个是针对住房和收入困难的特定家庭。 其次,土地取得方式不同。拆迁安置房取得土地的方式原则上采取“招拍挂”形式,属于普通商品住宅用地。而经济适用房土地取得方式,与公租房、廉租房一样,是通过政府年度优先安排、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招拍挂”就是通过市场竞争拿地,行政划拨则是政府直接安排土地。 再者,供应房定价机制不同。拆迁安置房供应价中包含着政策补偿因素,定价相对较低,一般低于市场定价,有的甚至低于成本价。经济适用房定价,除土地供应是划拨外,还对经济适用房项目利润率也作了严格规定,对价格进行控制,政府不另外补贴。所以,拆迁安置房价格更多是和拆迁补偿有关,经济适用房价格是综合多方面因素被政府管控着。 最后,税收政策不同。拆迁安置房一般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只有针对“双困户”供应销售的拆迁安置房、属于经济适用房范围内的,才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经济适用房享受税收政策,对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种作了减免。 相关法律依据是《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相关概念: 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经济适用房: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的房屋。 招拍挂:是一种土地出让方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竞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行政划拨:是政府将土地无偿划拨给特定的单位或项目使用的一种供地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