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税务行政复议的12个受案范围。
首先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这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这些征税行为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其次,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也在受案范围内。行政许可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比如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等。行政审批则涵盖了各种税务相关的审批事项。
税务机关作出的发票管理行为同样可以申请复议。这主要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行为。如果纳税人在发票的领购、使用过程中,认为税务机关的相关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当事人也能申请复议。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款的征收,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例如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
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也属于受案范围。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像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
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同样可以申请复议。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等。如果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罚过重或者处罚不当,就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
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也能申请复议:颁发税务登记;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如果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这些事项,而税务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纳税人就有权申请复议。
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格认定行为也在受案范围内。比如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资格认定结果有异议,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也可以申请复议。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 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如果纳税人提供了符合规定的担保,而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人可以通过复议解决。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也能申请复议。如果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而税务机关的处理方式不符合规定,纳税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也属于受案范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等级。如果纳税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
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同样可以申请复议。如果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纳税人出境,而纳税人认为该行为不合理,就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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