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担保法对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权有哪些限制?

我给朋友的债务做了连带共同保证,现在朋友还不上钱,我替他还了一部分。我知道我有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权利,但不太清楚担保法对此有没有什么限制。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这种追偿权的行使会受到哪些条件约束,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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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保证追偿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担保法对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权的限制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连带共同保证和追偿权。连带共同保证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既可以要求所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而追偿权则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或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要求偿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担保法》相关内容已被民法典整合)对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权作出了多方面的限制。首先,关于追偿的范围限制。保证人只能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或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也就是说,如果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超出了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超出部分是不能追偿的。例如,甲、乙、丙三人对丁的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债务总额为 30 万元,三人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那么理论上每人应承担 10 万元的保证责任。如果甲替丁偿还了 20 万元,甲只能向乙、丙各自追偿 10 万元,而不能要求乙、丙分担超出的 10 万元。 其次,追偿权的行使时间也存在限制。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其已经实际承担了保证责任。在未承担保证责任之前,保证人是不能行使追偿权的。并且,保证人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追偿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保证人超过诉讼时效行使追偿权,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再者,对于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的顺序也有一定限制。当保证人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才可以要求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按照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这意味着,保证人应先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才能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例如,甲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丁追偿,只有在丁无力偿还剩余债务时,甲才能向乙、丙追偿他们应承担的份额。 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保证人的追偿权可能会受到阻碍。比如,债务人破产的情形。如果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其追偿权可能会受到破产程序的限制。保证人需要按照破产程序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而且,若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已经获得了部分清偿,那么在保证人向其追偿时,这部分已经清偿的金额应当予以扣除。 总之,连带共同保证人在行使追偿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范围和行使条件,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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