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情况下需要补税?

我不太清楚在哪些情形下会涉及到补税。我平时对税务方面不太了解,最近听说有人因为某些情况被要求补税了,我有点担心自己会不会也有类似情况,所以想知道具体在什么情况下是需要补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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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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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税指的是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少于应缴纳的税额,因此需要补缴少缴的那部分税款。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况会导致需要补税: 首先是在两个或多个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单位在发放工资时都会分别扣除基本减除费用。然而,根据规定,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基本减除费用的扣除。这就可能导致平时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从而需要补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其次,除了工资薪金之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多项综合所得。这些收入在预扣预缴税款时,计算方式与年度汇算时不同。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在年度汇算时,这些收入会合并计算,可能适用更高的税率,进而产生补税。例如,某人除了有工资收入外,还有劳务报酬收入,平时劳务报酬预扣预缴的税率可能较低,但年度汇算合并后税率提高,就需要补税。 再者,纳税人在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不同单位在计算预扣预缴税款时,可能因为对纳税人全年收入情况的不了解,导致预扣预缴的税款不准确。比如,前一个单位按照较低的税率预扣预缴,后一个单位也同样操作,但全年综合计算后,实际应纳税额高于已预缴税额,就需要补税。 另外,纳税人存在一些扣除项目,在平时没有申报扣除。例如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如果纳税人在平时没有及时申报这些扣除项目,在年度汇算时申报扣除,会使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但由于平时多缴纳了税款,所以可能需要补税。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可以在年度汇算时补充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最后,如果纳税人有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境外所得可能存在已在境外缴纳税款的情况,但境外缴纳的税款抵免有一定的限额规定。如果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税款低于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就需要在我国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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