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是不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的吗
我刚到一家公司工作,还在试用期。今天领导突然说要解除和我的合同,也没说为啥。我就想知道,在试用期内公司真不能无条件解除合同吗?我想了解下这方面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我的权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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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内,确实不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特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特定情形主要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有所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解除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必须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行,不能想解除就解除。并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随意滥用解除权。 相关概念: 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设定的,对拟录用人员在知识、技能、品德等方面的要求。 重大损害:指给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商业信誉等方面造成较为严重的负面后果。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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