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可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试用期内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需要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种情况来看: **劳动者方面**: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并非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如果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这是为了让用人单位有一定的时间去安排工作交接等事宜,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劳动者的离职权利,也兼顾了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营。例如,小李在某公司试用期,他若想离职,就需要提前三日告知公司,三日期满后就可以离开,且无需承担任何新旧单位责任,这就是依法离职。 **用人单位方面**:很多用人单位存在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在试用期内完全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的。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具体而言,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举证义务,需举证证明劳动者有上述相关情形,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且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