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劳动者解除和用人单位解除两种情况,具体规定如下: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这里的通知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该条规定赋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让其在认为工作不合适时,能够有合理的途径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受到一定限制。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包括: 1.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例如,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要求具备某种专业技能或工作经验,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法证明自己具备这些条件。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比如劳动者多次无故旷工,违反公司的考勤制度。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例如,劳动者负责保管公司财物,却因自身疏忽导致财物大量丢失。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例如,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包括: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并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让其明白自己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