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其他诉讼参与人如何决定回避?
我在了解刑事诉讼流程时,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回避的问题很困惑。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其他诉讼参与人需要回避,而且由谁来决定他们回避呢?我想弄清楚这里面的具体规定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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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里,其他诉讼参与人主要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回避指的是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件处理的一项诉讼制度,对于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存在回避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虽然法条没有直接明确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回避决定权,但在司法实践和法理逻辑中,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回避通常遵循类似的规则。 比如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如果是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长决定;在审判阶段,则由法院院长决定。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如果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需要回避,也是按照所处的诉讼阶段,由相应的负责人或者机构来决定。 证人一般不存在回避问题,因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其证言对查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出回避申请后,相关决定主体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如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等,然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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