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审查案件会有什么结果?


公司破产审查案件通常会有以下几种结果: 首先是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当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公司确实符合破产条件,比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就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一旦裁定受理,就会指定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等事务,启动破产程序,进入债权申报、财产清算等环节。 其次是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公司不符合破产条件,例如公司虽然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仍有足够的资产或能力在合理期限内清偿债务,法院就会裁定不予受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还有一种情况是驳回申请。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如果发现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或者存在债务人以虚假破产方式逃避债务等情况,法院会驳回破产申请。同样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后,如果在破产审查过程中,公司与债权人等相关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该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那么破产审查程序可能会中止,公司可以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经营。《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第九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