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是否用民事裁定?

我有个民事官司之前因为一些原因中止审理了,现在情况允许要恢复审理。我不太清楚在法律程序上,恢复审理需不需要用民事裁定来明确呢?想了解下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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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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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是否用民事裁定,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中止审理和恢复审理的概念。中止审理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而恢复审理则是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继续进行之前暂停的诉讼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然而,该法条并没有明确规定恢复审理是否要用民事裁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法院通常会以通知的形式告知当事人恢复审理,而不是专门作出民事裁定。这是因为恢复审理是对之前中止审理状态的一种接续,是在中止原因消除后的自然延续,并不涉及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新的判定。 但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作出恢复审理的民事裁定。比如,当恢复审理涉及到一些较为复杂的程序问题,或者需要对之前的一些决定进行调整时,法院可能会通过裁定的方式来明确恢复审理的相关事宜。 综上所述,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不一定用民事裁定,通常以通知形式告知当事人恢复审理,但在特定情况下,法院也可能会作出民事裁定。当事人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密切关注法院的通知和相关决定,以确保自己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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