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是怎样规定的?
我退休后又找了份工作有工资薪金收入,不太清楚在计算这部分收入时减除费用是怎么算的,想知道国家在这方面具体有啥规定,是和正常在职人员一样吗?还是有特殊的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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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退休工资薪金的基本概念。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退休工资薪金”指的是退休人员重新参加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对于费用减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和普通在职人员一样,每月可以减除费用5000元(一年6万元)。 例如,张大爷退休后又去一家公司上班,每月工资收入为8000元。那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先减除5000元的费用,剩下的3000元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相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判断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是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要符合一定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可能会按照其他应税项目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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