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工作工资怎样纳税?
我已经退休了,现在又找了份工作有了工资收入。但我不知道这部分工资该怎么纳税,是和正常在职人员一样的纳税方式吗?还是有特殊规定?希望了解相关的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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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工作取得的工资纳税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明确。首先,我们要清楚一些基本概念。退休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正常的退休养老金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而对于退休人员再工作获得的工资收入,这要分情况来看。如果退休人员再任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的条件,即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这种情况下,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不符合上述再任职条件,退休人员再工作取得的收入则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然后根据综合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来计算应纳税额。所以,退休人员再工作工资的纳税方式要根据其再工作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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