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取得两处工资薪金时,个人所得税该如何计算?
我是一名退休人员,现在同时在两家公司任职拿工资。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要怎么算,是和普通在职人员一样计算吗,还是有特殊规定呢?希望了解具体的计算方法和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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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概念。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是有明确规定的,里面提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如果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退休人员取得两处工资薪金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也就是说,退休人员从两处取得的工资薪金属于综合所得范畴。 在计算时,先由各支付单位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每个月,支付单位会根据退休人员当月的工资收入,减去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法定扣除项目后,按照相应的税率表计算预扣预缴税款。 到年度终了后,退休人员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将两处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全年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表计算出全年应纳税额,然后减去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比如,张大爷退休后在A公司月工资4000元,在B公司月工资3500元。A、B公司每月分别预扣预缴税款。到年底,张大爷将两处收入合并,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确定最终的纳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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