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有举证期限吗?
最近遇到个法律问题,自己对再审案件的举证这块不太清楚。在涉及一些纠纷进入再审环节后,想知道对于举证有没有时间限制,是怎么规定的。主要想了解再审案件举证期限的具体要求、相关规定这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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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是有举证期限的。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也就是说,法院有权力来指定当事人举证的时间范围。 并且,如果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要是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对于再审新证据的举证时限,《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使用了“申请再审时”的提法,本意是将再审新证据的提出时间,限定于再审程序启动之前,包括当事人递交申请再审书状、人民法院进行形式审查和对再审事由进行实质审查阶段。不过,如果允许当事人在这段时间内任意提出再审新证据,不利于尽快固定争点和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所以,对于涉及到原审裁判事实认定的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再审申请的法官或者合议庭应当告知申请再审当事人可以提出再审新证据,并指定其提出期限,逾期举证的不作为再审新证据对待处理。 总之,再审案件有明确的举证期限规定,这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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