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给的见面礼在分手时是否需要退还?
我和对象经人介绍认识,双方父母见面时给了我见面礼。现在我们分手了,对方要求我退还见面礼,我心里有点纠结。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我到底要不要退还这笔见面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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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父母给的见面礼分手了是否要退还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见面礼在法律上的性质。通常来说,父母给的见面礼可以看作是一种赠与行为。赠与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 从法律依据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如果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也就是见面礼已经给到了受赠人手中,那么原则上受赠人是不需要返还的。因为赠与行为一旦生效,财产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归受赠人所有。 然而,事情并非绝对。如果这笔见面礼的给予是以双方结婚为条件的,也就是带有彩礼性质的见面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所以,如果父母给见面礼时,有证据表明是附条件的赠与,例如明确表示是为了双方结婚而给予的,且最终双方没有结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给付方要求返还见面礼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附条件的赠与,只是单纯的表达对对方的喜爱和认可而给予的见面礼,那么受赠方可以不用退还。 在实际生活中,遇到这类问题,双方最好能够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毕竟,感情的事情比较复杂,不能仅仅从法律角度去看待。通过协商,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既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也有助于双方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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