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伤后伤者是否有权选择医院?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交通事故受了伤,现在涉及到就医的问题。事故责任方想让我去他们指定的医院,可我想去我觉得更靠谱的另一家医院。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伤者有没有权利自己选择医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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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伤者是有权选择医院进行治疗的。这主要基于患者的自主选择权这一法律原则。从法律层面来讲,患者有权利根据自身的意愿、病情以及对医院医疗水平的判断等因素,来决定前往哪家医院接受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就医权属于人身权利的一部分,伤者有权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自由选择就医的医疗机构。这也是为了保障伤者能够得到更适合自己的治疗,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的健康权益。 不过,伤者在选择医院时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例如,不能故意选择距离过远、交通不便且医疗水平与就近医院相当,却无端增加交通费用和救治时间的医院;或者明明一般医院就能处理的伤情,却非要选择高级别的专科医院等不合理情况。如果伤者故意扩大不合理的医疗费用,责任方对于不合理部分可以拒绝赔偿。 在实际处理交通事故时,如果伤者与责任方就医院选择问题产生分歧,伤者应尽量与责任方进行沟通,说明选择该医院的合理理由。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伤者可以自行前往选择的医院治疗,并保留好相关的医疗凭证,以便在后续的赔偿协商或诉讼过程中,证明自己治疗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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