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一方是否有权拒绝对方探视孩子?

我和前妻离婚了,孩子归我抚养。但前妻的一些行为让我不太放心她单独和孩子相处,我不想让她再探视孩子,可又不确定自己有没有这个权利。想了解下在法律上,离婚后一方到底有没有权拒绝对方探视孩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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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视权问题
  • #离婚探视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离婚后一方是否有权拒绝对方探视孩子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探视权的概念。探视权,也被叫做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看望孩子、和孩子进行交流互动等权利。这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保障孩子能够得到双亲关爱、健康成长的重要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从这条法律规定能看出,探视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权利,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随意拒绝对方探视孩子的。 不过,现实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行使探望权利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比如,探视方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吸毒、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等情况,可能会对孩子的身体或心理造成伤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所以,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能随意拒绝对方探视孩子,必须要有正当合法的理由,并通过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来裁定是否中止对方的探视权。当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后,探视权还应当恢复。总之,在处理探视权问题时,要以保障孩子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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