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追诉中有哪些实务问题需要考察?
我涉及到一起可能需要核准追诉的案件,不太清楚在核准追诉过程中会遇到哪些实际的问题。比如在证据方面、程序方面等,我很担心自己的案件在核准追诉环节出现状况,想了解下具体有哪些实务问题是需要重点考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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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追诉是指对于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的案件,经过特定程序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可进行追诉的制度。这一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核准追诉的实务中,证据问题是首要考察的方面。司法机关需要全面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以确定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例如,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可靠,物证是否与案件有关联等。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才能为追诉提供坚实的基础。 其次,追诉必要性也是重要的考察点。这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如果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且犯罪嫌疑人在追诉时效期间内表现良好,没有再犯危险,那么可能会认为没有追诉的必要。 程序合法性同样不容忽视。从案件的受理、侦查、审查到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例如,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要依法进行,不能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整个追诉过程公正、透明。 此外,还要考虑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核准追诉不仅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还要考虑对社会公众的教育和引导作用,以及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恢复。在做出核准追诉的决定时,要权衡各种因素,确保决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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