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分别有哪些?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行纪人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行纪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报酬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第九百五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若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介入权。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六条,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并且在此情况下,行纪人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三是提存权。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四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行纪人的义务主要包括:第一,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第二,妥善保管委托物。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第三,负担行纪费用。《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包括:要求行纪人按照自己的指示完成委托事务的权利。并且有权获得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利益。 委托人的义务主要是支付报酬。如前文所述,只要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委托人就应当支付报酬。另外,委托人有及时受领或取回委托物的义务。当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时,委托人要及时受领;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时,委托人应及时取回或处分委托物。





